(2015)弥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于2015年2月12日交清子女抚养费(即自2009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弥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