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郑中云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郑中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二期堆场2、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7770-3。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超,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郑中云。委托代理人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48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称:1、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郑中云在仲裁庭审中举示的未加盖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印章的《解聘通知书》复印件,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与郑中云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事实认定不清;2、申请人与郑中云的劳动关系属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郑中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条件,而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错误认定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特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郑中云答辨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不应被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489号仲裁裁决,经审核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过程中,采信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应该撤销该仲裁裁决。经查,被申请人郑中云在仲裁审理中所举示的《解聘通知书》,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虽不认同,但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郑中云举示的证据系伪造,因此,仲裁委依据申请人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采信被申请人郑中云举示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仲裁委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决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郑中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48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重庆福财顺冷带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苏 渝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