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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付招伦申请执行夏景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招伦,夏景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付招伦。被执行人夏景宣,男,其他自然情况不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黔钟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付招伦与被执行人夏景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景宣应履行支付申请人付招伦借款36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招伦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钟执字第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景翔审判员  冷开勇审判员  黄 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君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