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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小花与骆月桂、骆爱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网)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花,骆月桂,骆爱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黄小花,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前见村前见***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被告骆月桂(曾用名骆月蓉),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前福**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1********。被告骆爱却,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上塘***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原告黄小花与被告骆月桂、骆爱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月桂、骆爱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花诉称,被告骆月桂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25日,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骆爱却自愿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一、被告骆月桂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骆爱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月桂、骆爱却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款单1份,以此证明被告骆月桂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25日,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骆爱却自愿为被告骆月桂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条系被告骆月桂、骆爱却分别以借款人、担保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3月20日,被告骆月桂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25日,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骆爱却自愿为被告骆月桂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骆月桂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属定期无息借贷。被告骆月桂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骆月桂偿还到期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骆受却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又没有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骆爱却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爱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月桂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黄小花借款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骆爱却对被告骆月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月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骆月桂、骆爱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