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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龙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