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2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强农千与杨雪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农千,杨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214-1号申请执行人强农千。被执行人杨雪锋。强农千与杨雪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雪锋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强农千于2014年10月30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强农千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11月25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杨雪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杨雪锋实施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雪锋表示认识了错误,并愿意积极筹款履行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杨雪锋的司法拘留。2015年2月3日,申请人强农千与被执行人杨雪锋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81400元,即日履行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80000元,余款814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6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按期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强农千与���执行人杨雪锋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时应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