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姚洪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洪军,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2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洪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凤松,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开发区新戴村。法定代表人沙XX,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洪军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审原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姚洪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经本案另一当事人姚洪军同意,依法可以准许。上诉人姚洪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准许上诉人姚洪军撤回上诉;三、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均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新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政审判员 周向前审判员 迟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