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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丁巧燕与上海凯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巧燕,上海凯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826号原告丁巧燕。被告上海凯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599号1幢5114室。法定代表人王广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东,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巧燕诉被告上海凯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巧燕,被告凯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巧燕诉称,其于2014年3月3日至凯杉公司任人事行政主管,凯杉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混乱,许多地方不合法。同年6月24日凯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要注销公司,同月26日未见公司公布方案,丁巧燕便询问公司,公司派员与丁巧燕谈话,并说丁巧燕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下午断了丁巧燕网络。同月27日早晨,丁巧燕发现电脑系统被破坏,无法正常使用,想换其他备用电脑试试,凯杉公司的万某咒骂丁巧燕,用脚多次踢丁巧燕大腿和腰间,撕扯丁巧燕衣服等。下班后,丁巧燕遭到凯杉公司员工林某等人的谩骂,朱某的殴打、掐丁巧燕脖子,把丁巧燕打倒在地等。同年7月4日丁巧燕去上班,被告知其已遭开除。现要求:1、凯杉公司自2014年7月5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14年7月5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饭贴每日12元、车贴每月400元;3、支付2014年6月的工资11,000元;4、支付2014年3月至6月的车贴1,600元;5、支付2014年4月3日至5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781.61元;6、支付2014年3月3日至5月25日延时加班144小时的加班工资9,931元;7、支付2014年3月3日至5月25日双休日加班13天的加班工资9563.22元。被告凯杉公司辩称,因丁巧燕打架斗殴被公司辞退,且公司正在清算注销,故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因不恢复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2014年7月5日起的工资、饭贴、车贴。服从仲裁裁决的支付丁巧燕2014年6月的工资及饭贴,不同意支付11,000元。没有丁巧燕所称的2014年3月至6月的车贴,故不同意支付。丁巧燕与上海杜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凯杉公司自2014年5月19日与丁巧燕产生劳动关系。凯杉公司规定如要加班需经审批,丁巧燕没申请过加班,故不同意支付丁巧燕诉请的两项加班工资。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丁巧燕与凯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有效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甲方(凯杉公司)聘用乙方(丁巧燕)从事人事行政主管;乙方实行月薪制,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按甲方规定执行;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年5月23日,凯杉公司与丁巧燕又签订劳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为:“丁巧燕女士:上海杜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股权变更困难,故打算注销,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对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您与上海杜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今后您将与上海凯杉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职位和薪资待遇不变。”双方盖章签名的下方有丁巧燕书写,“今收到杜若公司7,000元(柒仟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同日,丁巧燕收到凯杉公司支付丁巧燕2014年3月3日至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元。2014年6月6日凯杉公司股东召开会议,形成决议如下:(部分)“一、本公司因经营活动不顺利造成持续亏损导致股东对继续经营失去信心,股东会一致同意解散,决定公司停止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清算。”2014年6月27日,丁巧燕为使用电脑与凯杉公司的运营总监产生争执,双方有言语冲突,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向“110”报警,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接警处理。同年6月30日,凯杉公司向丁巧燕发出辞退函,主要内容为:“丁巧燕你好,你在2014年6月27日在公司办公室内打架,并派出所立案处理,依据上海凯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公司决定对你作出直接辞退处理,并不进行任何补偿。现要求你在2014年7月3日前做好工作交接。”该函被退回,凯杉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将以上内容告知丁巧燕。丁巧燕于2014年7月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凯杉公司:1、自2014年7月5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合同;2、按照每月11,000元标准支付2014年7月5日至劳动合同恢复之日止的工资及按照每天12元标准支付2014年7月5日至劳动合同恢复之日止的饭贴、按照每月400元标准支付2014年7月5日至劳动合同恢复之日止的车贴;3、支付2014年6月的工资11,000元、车贴400元、饭贴252元;4、支付2014年4月至5月饭贴504元;5、支付2014年3月3日至5月31日的车贴1,200元;6、报销差旅费160元;7、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4年4月3日至5月1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2,781.61元;8、支付2014年3月3日至5月25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144小时的加班工资9,931元;9、支付2014年3月3日至5月25日休息日的加班13天的加班工资9,563.22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7日作出裁决,一、凯杉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巧燕2014年6月工资8,000元、饭贴252元;二、凯杉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丁巧燕2014年4月至5月的饭贴504元;三、凯杉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为丁巧燕报销差旅费160元;四、对丁巧燕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丁巧燕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议书、丁巧燕出具的收据、股东会决议、辞退函等证据佐证。审理中,为证明凯杉公司自2014年6月起给丁巧燕工资调整为11,000元,丁巧燕出示盖有凯杉公司章的2014年5月19日调薪通知书,其中记载“丁巧燕女士:公司对你入职以来的表现很满意,由于公司突然搬迁,使你路途遥远,带来诸多不便,导致你想离职,但公司还是希望你留下继续工作,故很高兴通知你从2014年6月1日起每月加薪叁仟元(3,000.00)。希望你继续尽力为公司工作!”凯杉公司质证表示,该通知上的印章是凯杉公司的,但公司没出具该通知给丁巧燕,且丁巧燕保管公司印章。丁巧燕陈述该通知是由律师见证下制作的,是当日公司的负责人孟某交给丁巧燕的。凯杉公司否认。为证明丁巧燕的加班,丁巧燕出示2014年5月19日盖有凯杉公司印章的加班记录证明,其中记载:“员工丁巧燕进公司后正值公司动荡时期,经历人员频繁变动、裁员和前期遗留问题处理,而且一人做老板旗下三家公司,工作量非常大,领导孟某要求晚上和周末加班赶工,公司负责人孟某同意认可前期加班时间为壹个月,以调休方式补偿。”凯杉公司质证意见同上段,丁巧燕陈述内容同上段。为证明凯杉公司要解除丁巧燕,以至电脑被禁止使用和破坏,引发2014年6月27日纠纷冲突,丁巧燕出示照片一份,其中显示凯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海抄送给丁巧燕等员工的授权书短信,日期2014年6月27日10:42,内容为“各位同仁,经过凯杉领导层决定,现授予王某全权来处理结束上海凯杉运营的全部事宜。特此通告!请各位配合王满红的工作。请参考附件文件。”凯杉公司对短信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没有反映丁巧燕要证明的目的,即公司要解除丁巧燕。丁巧燕出示2014年6月30日拍的照片三张,2014年7月7日曙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以证明2014年6月27日被对方打骂,致颈部手臂受伤。凯杉公司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看不出受伤情况,且看病的时间上有差异。丁巧燕出示凯杉公司电脑窗口“企业用户登录”截屏,全英语的照片三张,以证明电脑开机时被损坏的状态。凯杉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反映证明的目的。为证明凯杉公司的员工手册与丁巧燕持有的员工手册不一致,丁巧燕出示2014年凯杉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第六项工作守则下第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严禁互相打斗或传播不利团结的言语。”凯杉公司质证表示该份员工手册不是公司给丁巧燕的那份。凯杉公司为证明公司印章由丁巧燕掌管,出示印章使用外带申请表及2014年8月1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4)沪徐经字第5593号公证书,对2014年6月4日丁巧燕给万某、孟某、王广海的邮件进行公证,其中记载“公章使用外带申请”、“我章不离手的,这是工作职责,我也问你要盖啥,我帮你登记”等,丁巧燕对申请表及以上公证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凯杉公司截取了部分邮件,实际上真实意思已经被曲解。为证明公司没给丁巧燕加薪,凯杉公司出示2014年5月7日孟露芳给丁巧燕的邮件,2014年8月1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4)沪徐经字第5594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关于你的薪资,正如我下午电话里跟你说的,从目前的公司状况来看,我能给你最高的也就是补贴3-4百的交通费了,……如果你还是觉得委屈,觉得无法接受这个薪资,那我也没办法。”丁巧燕质证意见同上段。凯杉公司为证明丁巧燕在公司吵闹,出示2014年6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制作的向林某、朱某、万某询问笔录。丁巧燕质证表示均是凯杉公司的员工,有利害关系,故不认可。凯杉公司为证明公司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及辞退丁巧燕的规章制度依据,出示2014年8月1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4)沪徐经字第5595号公证书,以及规章制度存盘的情况,凯杉公司2014年的员工手册,其中记载:“六、工作守则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严禁互相打斗或传播不利团结的言语,同事及上下级间要友好相处。如随意对同事或上级进行辱骂,公司有权对其实施警告或其他相应惩罚;如公司内部出现打架斗殴现象,公司有权立即开除当事人,不作任何赔偿,同时可根据该时间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对其进行法律诉讼。”丁巧燕对公证情况无异议,但表示员工手册已篡改过了。凯杉公司还出示2014年6月27日打架的视频四段,丁巧燕对真实性有异议,表示很多东西是截取的,对方打骂丁巧燕的片段没放进去,视频仅反映丁巧燕保护自己的片段。凯杉公司为证明加班需申请及有王某或孟某签名确认,出示员工加班申请单。丁巧燕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自2014年5月始用的,是给其他部门用的,研发部门不用的。诉讼中,法庭要求丁巧燕、凯杉公司限期提供员工武某的验伤报告。俟时,双方均没提供。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一为,凯杉公司以丁巧燕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否事实依据。从现有的证据分析,首先,公司人事行政主管是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管理意旨,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的具体执行者,平时遇劳资双方有矛盾或冲突,需人事行政部门人员出面化解或解决。因此,对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干部的要求,要高于一般员工的标准。其次,虽然双方均称2014年6月27日的吵架由对方引起,且对方先动手,己方均是在防卫,从现有的证据分析,丁巧燕在争吵过程中没有冷静、克制地处理冲突,没有做到一个人事行政干部应具有的处事态度,为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从双方出示证据欲证明法律事实的远近强弱来看,丁巧燕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他人发生争吵乃至打架是不妥当的,尽管丁巧燕认为凯杉公司要注销公司,逼丁巧燕离职,抑或电脑被损不可使用,都可通过正常的途径与凯杉公司沟通交涉。再次,丁巧燕主张凯杉公司的员工手册与丁巧燕持有的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我们注意到,丁巧燕出示的员工手册目录与内容有不一致等,而凯杉公司出示的员工手册较完整且经公证机关公证,本院予以采信,凯杉公司解除丁巧燕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对丁巧燕的质证及主张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以上理由,本院对丁巧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14年7月5日起的工资、饭贴、车贴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争议焦点二为,丁巧燕2014年6月始的工资标准是8,000元还是11,000元。为此丁巧燕出示了一份调薪通知,该通知仅有公司盖章,丁巧燕陈述系有律师见证及孟某交给丁巧燕的,但丁巧燕没提供证据证实。结合丁巧燕曾管理过公司的印章以及孟某给丁巧燕邮件中的内容,本院采信凯杉公司的辩证意见,对该份通知不予采信,对丁巧燕要求凯杉公司支付2014年6月工资1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争议焦点三为,丁巧燕要求凯杉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6月的车贴有否事实依据。因丁巧燕没提供与凯杉公司约定凯杉公司应支付丁巧燕以上款项的依据,本院采纳凯杉公司的辩称意见,对丁巧燕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双方争议焦点四为,凯杉公司有否义务支付丁巧燕2014年4月3日至5月18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从双方出示的证据,以及丁巧燕出具的收条分析,丁巧燕要求凯杉公司支付以上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争议焦点五为,丁巧燕有否加班的事实,凯杉公司有否支付丁巧燕加班工资的义务。从凯杉公司关于加班的审批制度规定,加班需填写申请表,丁巧燕没填写申请表及主张2014年5月前不使用申请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丁巧燕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凯杉公司对仲裁裁决的事项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综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凯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丁巧燕2014年6月工资8,000元、饭贴252元;二、被告凯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丁巧燕2014年4月5日的饭贴504元;三、被告凯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予原告丁巧燕报销差旅费160元;四、驳回原告丁巧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勇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