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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桂林与王湛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林,王湛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林,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泸宜路。被执行人王湛品,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放珠镇邵家村*组。陈桂林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陈桂林与王湛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为了利于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24号陈桂林与王湛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