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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缪松林诉肖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许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松林,肖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许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缪松林法定代理人:缪永平,系原告缪松林之母。被告:肖建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西河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双,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晶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松林诉被告肖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许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松林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缪松林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