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玉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14号罪犯刘玉平,男,50岁(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刘玉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刘玉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刘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刘玉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玉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玉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