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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曹松云与刘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云,刘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曹松云。委托代理人范舒钰,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原告曹松云与刘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曹松云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松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曹松云负担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