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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亚与��雪峰、魏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魏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男,,被执行人钟雪峰,被执行人魏哲,申请执行人孙亚与被执行人钟学峰、魏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邳州市公证处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徐邳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人民币4.8万元,合计人民币248000.00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债权的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学峰、魏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28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