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锋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锋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天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成涉嫌犯罪,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新的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鞭审判员 李乾波审判员 游小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