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衰江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衰江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44号罪犯郑衰江水(曾用名龚衰江水、郑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4月23日释放。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衰江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郑衰江水继续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郑衰江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衰江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郑衰江水,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66分。为此,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郑衰江水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郑衰江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且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应减少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衰江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