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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世太与马卫国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太,马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王世太,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申请人:马卫国,男,汉族,住本县。申请人王世太因申请马卫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卫国在利辛县盐业公司的现金237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卫国在利辛县盐业公司的现金237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