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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与黄沛南、许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黄沛南,许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邓长丁。被告:黄沛南,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许雪梅,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诉被告黄沛南、许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沛南、许雪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撤回对被告黄沛南、许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宏达电源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