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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雪娟与郑细蓉划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娟,郑细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882-1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娟,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郑细蓉,女,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细容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的存款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桐南分理处的存款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桐南分理处的存款账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郑细容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的存款账号内的存款10086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帐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二、划拨被执行人郑细容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桐南分理处的存款账号内的存款16983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帐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三、划拨被执行人郑细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桐南分理处的存款账号内的存款4494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帐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