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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戴均启、陈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戴均启,陈晓燕,戴锋钢,王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98号。代表人:杨金贝,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均启。被告:陈晓燕。被告:戴锋钢。被告:王海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诉被告戴均启、陈晓燕、戴锋钢、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美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均启、陈晓燕、戴锋钢、王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诉称:2013年10月24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给被告戴均启人民币1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被告戴均启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原告借款。另外,合同还约定被告戴均启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被告陈晓燕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告戴锋钢、王海峰作为保证人亦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戴均启放款人民币15万元。后被告戴均启归还部分本金,尚欠57798.77元未归还,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24日。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戴均启、陈晓燕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7798.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结算办法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2、判令被告戴锋钢、王海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均启、陈晓燕、戴锋钢、王海峰未答辩。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及银行查询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戴均启、陈晓燕系夫妻关系,被告戴均启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57798.77元并由被告戴锋钢、王海峰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戴均启、陈晓燕、戴锋钢、王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认定,结合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和四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戴均启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被告戴均启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被告戴均启、陈晓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晓燕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现被告戴均启未能如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戴均启、陈晓燕归还借款本金57798.7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戴锋钢、王海峰作为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均启、陈晓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798.7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结算办法从2014年8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戴锋钢、王海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戴均启、陈晓燕、戴锋钢、王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凌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