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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与韦其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韦其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苏永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韦其芳,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韦其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以被告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自动履行了退还义务,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州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邓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梁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本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