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煜泉与被执行人刘仙英、刘清毅、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煜泉,刘仙英,刘清毅,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煜泉,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仙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清毅,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仙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煜泉与被执行人刘仙英、刘清毅、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煜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刘仙英、刘清毅、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仙英、刘清毅、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416162元(包括本金407000元、执行费6005元和案件受理费3157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