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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季民与于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民,于翔,于兴荣,石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季民,女,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济南一机床集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翔,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山东银座集团振兴街超市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兴荣,男,1947年10月7日生,汉族,济南市经济信息委员会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石美玲,女,1951年7月14日生,汉族,济南一机床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季民与被执行人于翔、于兴荣、石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市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季民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