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季民与于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民,于翔,于兴荣,石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季民,女,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济南一机床集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翔,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山东银座集团振兴街超市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兴荣,男,1947年10月7日生,汉族,济南市经济信息委员会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石美玲,女,1951年7月14日生,汉族,济南一机床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季民与被执行人于翔、于兴荣、石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市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季民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