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村民委员会,王保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吉平,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平,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盘上村委)因与被上诉人王保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石盘上村委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石盘上村委的指定签收人姚吉平于2015年1月31日收到法院专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上诉人柳林县陈家湾乡石盘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一璠审 判 员 董国燔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斛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