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孟凡连与方长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连,方长录,李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孟凡连,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孙村小区103号楼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刘培勤,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高新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孙村。被告方长录,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西小龙堂村222号。被告李爱荣,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西小龙堂村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连与被告方长录、李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连于2015年2月12日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孟凡连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