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廿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建清与彭志良、彭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清,彭志良,彭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商初字第44号原告:叶建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志良。被告:彭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清诉被告彭志良、彭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叶建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