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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向学、李学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学,李某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学,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雄,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伙同江某基、张某维、李某荣、张某牛(另案处理)、许某良(均另案处理)等人租用乐昌市***平房,提供赌桌、牌具以扑克牌“打对子”的方式合伙开设赌场,每位股东各占赌场股份的12.5%。该赌场雇用邓某帮(另案处理)专门负责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学负责记账;江某基和张某牛负责疏通关系;李某荣和许某良负责赌场秩序,防止赌客作弊及抢注;没有人坐庄的时候由许某良坐庄;张某维负责总管赌场。该赌场下注额最低10元最高100元,经营时间从每天早上10点钟左右开始至下午17时左右结束,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仅2014年10月至11月10日便累计抽头渔利18万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赌具、赌资的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收缴赌资清单和暂扣财物收据,公安机关提取赌场的记账单据及赌场收入账单,行政处罚材料,证人陈某招、沈某妹、黎某英、邓某帮、许某伟、许某艳、黄某林、许某方、许某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辨认参与赌博人员、以及参与赌博人员辨认开设赌场人员的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学、李某雄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时间和所起具体作用等因素,在量刑时稍作区别。二被告人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查扣在案的赌资人民币四千二百四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丘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