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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与刘×等离婚及婚约财物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times,刘&times,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6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男。被执行人刘×,女。被执行人刘××,男。李×与刘×、刘××离婚及婚约财物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李×人民币5600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在泰来县××信用社两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286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76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和申请执行费760元),并已将此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额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