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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绍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绍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法定代表人李燕林,男,职务经理。被告马绍娟,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住通河县。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绍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