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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莲诉被告于斗姝、王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莲,于斗姝,王天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757号原告王世莲,女,55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于斗姝,女,49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天奇,女,25岁,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莲诉被告于斗姝、王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925.00元),余款925.00元,财产保全费1,170.00元由原告王世莲负担。审判长 马 涌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