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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秋锋与朱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锋,朱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李秋锋。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锋诉被告朱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套伟的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秋锋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