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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马文西与张桂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西,张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西。被执行人张桂。申请执行人马文西与被执行人张桂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桂民事赔偿部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船山刑初字第118号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