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便与王帅、尹海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便,王帅,尹海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郭便,女,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帅,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尹海彦,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便诉被告王帅、尹海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豫AA65**号轻型封闭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豫AA65**号轻型封闭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成志审 判 员 张天立代理审判员 吕莹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喜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