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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奎屯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牟元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牟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昌林。被执行人:牟元建。本院执行申请人奎屯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牟元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14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2.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案款交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