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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司机。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凌莺,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霞、书记员李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张凌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9时41分许,被告人孟某驾驶超载、改装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莱芜市汽车站南十字路口,躲避对行左转弯的魏某某驾驶的鲁B×××××号越野车时,发生侧翻,并将鲁B×××××号越野车砸压,造成魏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某经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鉴定,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于事故现场向勘查现场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孟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证人王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足以认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荣涛人民陪审员  张钦顺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晓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