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伟与蔡德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蔡德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陈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德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蔡德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蔡德广的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