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宝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宝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28号罪犯刘宝福,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宝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宝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5日19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居民隽某江家,刘宝福与吴某臣等人打扑克时,吴辱骂并欲殴打刘宝福,隽某江劝阻并将刘宝福拽到厨房内,将吴某臣拉到屋外。吴某臣在屋外仍不断叫骂,刘宝福从隽家厨房拿起单刃尖刀到屋外与吴发生厮打。厮打中,刘宝福用尖刀照吴某臣胸部、背部各刺一下,将刀放回隽家厨房,后逃离现场。吴某臣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臣系锐器作用于胸部造成心脏及肺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当日20时许,刘宝福主动投案。刘宝福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定责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宝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