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昭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昭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华。委托代理人李运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该公司员工。被告贾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昭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桂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