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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鹏程与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鹏程,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何鹏程。被执行人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十二层02号)。法定代表人郭鑫,经理。何鹏程与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08.79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执行款51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款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