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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琳与郭曼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琳,郭曼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董琳。被告:郭曼曼。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琳诉被告郭曼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仓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