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琳与郭曼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琳,郭曼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董琳。被告:郭曼曼。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琳诉被告郭曼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仓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