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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玲、杜绍云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玲,杜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2号申请人:刘玲,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杜绍云,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申请人杜绍云、刘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绍云、刘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杜绍云一次性赔偿刘玲: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00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履行;二、杜绍云、刘玲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