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薛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跃;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薛跃,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薛天鸿上海钮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本市共和新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王忠杰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薛跃与被申请人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2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跃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薛跃撤销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薛跃依据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210号裁决书所申请事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保林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