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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金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金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24号罪犯胡金玲,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3年9月4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金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胡金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金玲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