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李剑森与殷德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剑森;殷德昌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李剑森,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被告殷德昌,男,193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许天佑,师宗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森诉被告殷德昌相邻通道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刘兴华陪审员 谢金华陪审员 李林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