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董伟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0522号罪犯董伟,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铜陵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孟湖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伟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使其驾驶的机动车与另一机动车相接,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董伟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董犯于2013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董犯本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以董犯在服刑期间获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将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记分考核相关材料及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学习,统考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劳动态度端正,从事箱包生产劳动,能按质按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间,该犯共获得计分考核累积分113.5分,被给予计分考核记功、表扬各1次,并结余13.5分。截止2014年5月14日,董犯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014年10月,董犯本人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其父亲董××出具了担保书,保证董犯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并承诺将积极协助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对董犯的监督帮教工作。2014年11月25日,铜陵县司法局根据其下属的天门司法所对董犯的家庭情况、董犯的社会评价及当地社区具备的矫正条件进行的调查,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董伟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董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该犯交通肇事虽情节特别恶劣,但属于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