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玉霞与苍宇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霞,付英华,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霞,男,1967年3��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付英华,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苍宇,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玉霞申请执行付英华、苍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