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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余昌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仁,刘金敏,鲍静华,鲍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余昌仁,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金敏,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鲍静华,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刘金敏妻子,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鲍建军,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余昌仁与被执行人刘金敏、鲍静华、鲍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102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敏、鲍静华、鲍建军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敏、鲍静华、鲍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金敏、鲍静华、鲍建军的银行存款153935元或扣留相应价值得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