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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余海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海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8号罪犯余海均,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海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4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余海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海均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海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海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