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终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倪林叶与刘金彩、吴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彩,倪林叶,吴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2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彩,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林叶。委托代理人:朱千源,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光中。上诉人刘金彩为与被上诉人倪林叶、原审被告吴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9日,刘金彩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彩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金彩撤回上诉申请,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上诉人刘金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