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育诉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育,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某育,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被告余某,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马头镇。原告陈某育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育承担。审 判 长 丘建阳审 判 员 陈北周人民陪审员 赵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