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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育诉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育,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某育,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被告余某,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马头镇。原告陈某育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育承担。审 判 长  丘建阳审 判 员  陈北周人民陪审员  赵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