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文占申请执行张召杰、李同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占,张召杰,李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370号申请人张文占,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召杰,男,197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同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文占申请执行张召杰、李同强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滕胜利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